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发〔2018〕347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现结合实际,就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消除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隐患为目的,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和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对各乡镇(街道)居住在危房中或无房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五保户、贫困残疾户、低保边缘户等4类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开展即时救助工作,实现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公开化、常态化,做到发现一户,动员一户,救助一户,切实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条件。
三、改造要求
(一)改造方式
根据危房改造对象住房实际状况以及改造对象的意愿,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置换等方式实施改造。鼓励村级出资集中统一建设安置房或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给部分自身无力解决危旧房的农村居民作为安置房,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原则上农村危房经认(鉴)定为整栋(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局部(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为主,维修加固的重点是消除安全隐患、适度改善使用功能。
(二)建设标准
1.建筑面积。坚持既保障居住安全又不盲目攀比的建设标准,引导农户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避免加重农户经济负担。新建、改建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数计算,1人户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的面积,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
2.质量标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的通知》(建办村函〔2018〕172号)和《浙江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造技术指南》要求,区分不同结构类型农房,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和基本使用功能。新建、改建的住房应为一层或两层砖混结构,设地梁、圈梁、构造柱及纵横墙拉接,铺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安全实用。修缮住房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结构加固、墙体加固、屋面防漏防渗处理等。闲置房置换应为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等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
市建设局要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技术指导服务。各乡镇(街道)应组织技术力量,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并积极发动村干部、群众参与监督。项目较大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业工程监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三)档案管理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并将4类对象身份材料、申请表、身份认定、危房认(鉴)定、村镇(乡、街道)二级公示、验收表、资金拨付等资料存档。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纸质档案信息化录入制度,必须将救助户档案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浙江省农村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电子档案的录入工作,做到早录入、早更新,确保档案信息真实准确。
四、实施程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要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坚持公开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标准的原则,执行危房改造完成情况和资金补助情况村镇两级公开。要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及时调查处理群众反映问题,确保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工作阳光操作。
1.申请。符合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低保、分散供养五保、残疾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
2.评议。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材料报乡镇(街道)。
3.审核。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初步审核,由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农户身份进行认定,建设部门对危房进行认(鉴)定,符合条件的列入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对象。
4.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进行初步验收,填写竣工验收表。在乡镇(街道)竣工验收的基础上,由建设局牵头,组织财政局、民政局、残联、扶贫办等部门,对全市实施即时救助的改造户进行现场验收。
五、补助资金
(一)资金筹措。按照省年度计划统筹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各乡镇(街道)应根据财力情况和以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情况,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按照“当年改造、次年补助”的方式实施。有关行政村根据自身条件,可出资、出物或无偿投工予以帮助。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帮助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切实解决对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的危房改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