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3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浙江省自然资源厅闵建平党组成员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问:重新制定《条例》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一是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对于规范我省测绘管理工作,推进全省测绘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务院先后制定了《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条例》和《地图管理条例》,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部分内容已不符合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需要法规支撑。近年来我省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积极推进“放管服”“最多跑一次”为引领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下放行政审批权限、停征了成果使用费用、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综合测绘等改革;积极探索对测绘市场中存在的低价竞争、违法分包等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举措。以上改革和监管举措需要提供地方性法规支撑。
三是随着机构改革,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已经成为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法规需要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服务目标和对象更加明确,工作重心更加突出,即由原来面向全社会的“普适性服务”,转化为围绕自然资源“两统一”职责履行这个中心做好技术保障与支持的同时,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继续提供基础性、公益性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四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社会需求的日益增长,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测绘地理信息的生产、服务和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原条例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要求。
五是随着卫星定位、遥感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技术与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融合,地理信息日益呈现高精度、易采集、易传输等特点。目前我省卫星定位导航基准站建设较多,测绘成果应用越来越广泛、互联网地图服务业务持续增长,地理信息安全隐患突出,安全监管面临严峻挑战,亟须依法加强管理。
六是地理信息资源应用和产业发展促进的规定需要完善。为进一步完善地理信息共享机制、明确责任、促进应用,有必要将我省地理信息交换共享的成功实践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地理信息的生命力在于应用,目前对于地理信息促进应用和产业发展的规定散见于各个政策性文件,需要在法规层面加以规定,鼓励地理信息科研创新,促进深层次应用,推动产业发展。
问:为什么将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地理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应用越来越广,地理信息监管已成为当前测绘活动管理的重要内容,《条例》对此也作了大量针对性的规定,为此,将法规名称从“测绘管理条例”更改为“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同时,条例名称更改也符合机构改革的有关精神和要求。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九章四十二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资质资格和测绘市场、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地图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问:《条例》中哪些规定体现了我省的创新和特色?
答:我省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在地方立法、基础测绘、测绘成果服务和应用、地理国情监测、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地图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经验。《条例》将这些成绩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其中体现我省特色和创新的制度主要有:“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相关内容、基础测绘省市县分级管理和统筹协调、地理国情监测和应用、综合测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招投标管理、地理信息共建共享、地理信息产业促进、地图管理等,特别将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增设为专章表述。
问:《条例》如何落实“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