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关于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星级评定促进服务规范化的通知》(金市民〔2016〕25号)、《关于开展示范建设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通知》(金市民〔2018〕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以下简称居养中心)现状和社会民生诉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美丽示范村“三个标配”建设要求,全面推进居养中心服务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运行,持续扩大和提升居养中心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建立健全居养中心政府购买服务和服务补贴制度,使低收入的失智、失能、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享受政府提供的各类居家养老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居养中心的服务供给。按照老年人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供有效的服务供给。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日间照料模式,拓展各专业养老机构对外服务功能,鼓励乡镇(街道)敬老院升级改造成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增设居家养老服务和短托或日间照料服务功能。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等基本服务和“临时托养、健康监测、医疗康复、临终关怀”等专业服务。
(二)整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资源和模式。结合我市行政村规模调整实际,将村(社)现有居家养老服务资源按照“因地制宜、就近就便、一村一中心”原则进行有效整合提升,并探索创新运营服务模式。
1.村级居家养老照料中心。以行政村为单位,建设村级居家养老照料中心。原则上一个行政村建设或保留一家照料中心,其余照料中心改为照料站。视实际情况,有条件的村鼓励多村联建配送中心,实行统一配送餐服务。
2.乡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利用2-3年时间,在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设一家集“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托养服务、家庭支持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示范型居养中心,全面提升服务功能、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3.“邻里互助”等辅助模式。无法实现配送、养老需求较少的偏远山区村,可采用“邻里互助”运营模式。利用村中责任心强、有爱心的村民自家厨房为本村有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大力推进“医养结合”向居养中心延伸。推进医疗护理服务和养老照料服务的有机整合。与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互助合作关系,由医疗服务机构在居养中心开展诊疗,为老年人提供医疗健康服务。
(四)着力保障困难老人居家养老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补贴的申请、评估、审批和监督, 对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空巢、失独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精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五)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队伍。鼓励引导康复护理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队伍、志愿者队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心理辅导、精神慰藉、文体娱乐等照护服务;积极引导公益慈善、志愿者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加大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居家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六)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风险保障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机构风险保障工作和机制,通过参保养老服务机构综合险等形式,建立居家养老人身伤害保险机制,降低居养中心的运营风险。
(七)逐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运作机制。在建立准入机制和服务标准前提下,支持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工作,吸纳社会力量、投资主体兴办村(社)居家养老机构,并在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水电税收等方面给予等同于乡镇(街道)、村(社)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和优惠。鼓励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合同外包”、“委托”等形式,承接居家养老服务项目,逐步推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赢,实现居家养老服务产业的良性循环。尤其对乡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养中心引进第三方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开展专业化运营管理。
三、经费补助
(一)建设补助
1.村级照料中心(站)。中心按照8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照料站按照3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乡镇(街道)级示范型居养中心。新建或改建的视情确定补助金额;在原居养中心或依托现有敬老院资源改造提升的,按照实际支出情况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
3.“邻里互助”模式。按照5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运营补助。年运行天数达280天以上的,视为正常运营,给予全额补助。对年运行天数不足280天的,按实际运行天数给予补助。每天用餐次数为一餐的,运营经费按照标准的75%进行补助。运行补助在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各拨一次,每次下拨金额为总金额的50%。具体标准:
1.村级照料中心用餐老年人年平均在20人(含20人)以下的,每家每年补助2.5万元;用餐老年人年平均在20人以上的,每超1人增加补助1000元。照料站以每家补助50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