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开发管理单位等做地主体:
为加强国有土地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商住建设用地出让(划拔)程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浙建〔2018〕3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范围内国有商住建设用地出让,实施建设条件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条件出具程序
1.我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商住建设用地出让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出具相关建设条件。
2.范围内国有商住建设用地准备出让时,由开发管理单位等做地主体负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兰溪市国有商住建设用地出让告知书》(附件1)和规划主要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拟出让地块规划要求出具建设条件书(附件2),相关建设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并纳入报批材料中提交市政府集体联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确定建设条件的地块原则上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拟出让国有商住建设用地地块的建设条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当明示该地块相关建设条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建设条件书约定内容实施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