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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则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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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强化行政决策责任,减少行政决策失误,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则。

第二条  本机关做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暂行规则。

第三条  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社会发展规律,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有利于市场监督管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公众参与,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原则,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本机关涉及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决策应当依法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五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一)本局市场监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二)涉及本局市场监管重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三)涉及本局市场监管方面的重大举措和重大事项;

(四)以本局名义制发(或由本局草拟,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本局内部的重要制度;

(五)其他需要提请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其他一般事项的行政决策,可参照本暂行规则进行。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审议。

第八条 局长代表本机关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九条 承办机构会同法制机构负责决策事项的调研、处理方案、论证等前期工作。法制机构从合法性角度对决策事项提出建议或意见。

第十条 办公室负责会议的安排协调及决策事项的跟踪落实工作,并提供综合服务。

第四章  决策准备

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出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三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承办机构可以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介或者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备选方案应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

决策备选方案需经合法性论证的,承办机构完成拟订任务后,应先送法制机构征询意见或建议,再报分管副局长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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