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等要求,结合我局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办法的监督作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真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出发点,客观真实地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原始资料进行剪辑或处理,确保行政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二)文明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根据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及时发现、解决和有效预防行政执法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
(三)全面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执法文书电子化、办案信息系统化、现场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并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加强各种记录手段之间的综合运用,确保所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都有迹可循、有据可查。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形式。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六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送达回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行政相对人提交的陈述申辩、证据、申请等材料;
(三)公证文书、鉴定结论、专家论证报告;
(四)听证报告、相关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等内部书面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书面资料。
有可能影响行政执法结果的活动都必须进行文字记录。文字记录应当规范、简洁,客观真实地还原行政执法全过程。
文字记录来源应当明确,单位出具的文书应当加盖单位印章;行政相对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谈话、论证、集体讨论等材料应当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文字记录内容有改动的,应当签字确认。
第七条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主要适用于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开启音像记录设备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说明行政执法意图、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行政执法结束时,还应当征询行政相对人有无需要补充说明的事项或意见建议,确保音像记录连续、完整。
第八条 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一)调查取证环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采取现场检查(勘验)、抽样调查、询问等方式的,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不适宜音像记录的除外。对行政相对人、现场物品、执法人员要录制正面特写,对现场及处置过程摄录全景镜头,确保完整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行政执法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二)文书送达环节。采取留置方式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行政执法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应当采用音像记录送达全过程。
(三)实施行政强制环节。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合理运用特写、全景拍摄等手段,充分记录现场、物品的特征及整个过程。
(四)听证环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五)责令改正环节。责令行政相对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对责令改正前后的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六)罚没物品处置环节。当场收缴罚款、没收财物、销毁罚没物品的,应当采用音像记录收缴、没收、销毁物品的种类、数量及销毁的过程。
(七)其他环节。对于行政相对人口头申请、陈述申辩等难以用文字准确记录或文字记录难以完全表达行政相对人真实意思的情形,应当采用音像记录。
必要时,也可以对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等环节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章 记录的主体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各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