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作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实现执法信息公示及时准确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相关信息的公开发布、撤销、更新。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公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领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事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执法依据等法定公开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范围: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除下列情形外,其他行政执法信息都应依法依规公开。
(一)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的执法决定信息;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决定信息;
(三)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执法决定信息;
(四)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但要进行审查评估,并依法说明理由,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时报局政策法制科备案。
第五条 公开方式采用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报刊杂志、发布会、宣传板、广告牌等合法合规方式公示相关内容,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有关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应在自信息存在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公开发布
第七条 各执法机构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客观、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事前公示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局及所属执法机构的职责和办公时间、地址、联系方式,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办公电话等;
(二)执法依据。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等;
(三)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种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所需材料、示范文书等;
(四)公众监督方式。投诉监督电话、地址、邮编、邮箱等。
第九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