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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及监督问责规定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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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内部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履职到位,防范廉政风险,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1. 本局行政处罚工作,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服务社会和人民为落脚点,坚持“违法必究、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行包容审慎执法,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在严厉打击恶性违法行为的同时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将行政处罚工作同普法教育、警示告诫、规范提升等措施有机结合,不断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群众利益。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由局长总负责,由稽查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由综合执法队直属中队、各基层所中队、各具有监督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以下简称办案单位)具体承办,重大执法决定坚持局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协作,经协商或领导指派可以交叉办案、联合办案。

    第四条 综合执法队直属中队是本局专业化从事稽查执法工作的执法队伍,负责牵头开展稽查执法、执法统计、执法指导等工作,重点查办复杂疑难案件和传销等特殊领域案件。各基层所中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依法核查处置各类投诉举报、上级交办、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的案源线索,并设立主要从事案件查办工作的执法队伍(不少于2人)。具有对外监督执法职能的科室,应发挥专业特长,牵头做好专业领域内的监督执法,带头查办具有行业典型意义的指导案例,积极破解行业潜规则,引导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第五条 办案单位中执法办案人员应不断增强执法办案业务水平,积极参加本局组织的执法业务测试。其中,综合执法队直属中队全体队员(专职副队长、内勤人员、司机除外)、基层所中队的专门执法队员,必须参加本局组织的执法业务测试(不受年龄限制),年度主办一般程序案件数量应不少于2起。基层所中队、具有监督执法职能的业务科室中年龄在40周岁以内的,必须参加本局组织的执法业务测试。

    第六条 案件主办人对所经办的案件负直接责任,应做好案源登记处置、及时调查反馈、跟进进度、提出涉案物品处置方案、案件系统录入、处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结案、案卷归档等工作。不得遗失案卷、不得对未结案件放任不管。如遇岗位调整,应按规定移交给调整后的案件主办人,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七条 办案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执法办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应督促指导本单位执法人员依法尽职履责。办案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办案效率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政策法规科和人事监察科。如存在超期办案的,应说明情况、分析效率不高的原因及今后整改措施。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应通过案件核审、案件抽查等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法制核审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办审分离”原则,独立发表核审意见。对移送司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法规科应给予办案单位协助。对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法规科牵头负责答辩。

    第九条 案源线索应及时予以核查处置,对涉及投诉举报的应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举报人进展情况。案源线索应及时录入案件系统。涉及内部流转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移交。可以适用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制作现场笔录,收集必要证据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明显可以当场处罚而采取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在内部统计考核时不计入案件完成数量。

    第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对案件中涉及的本市其他市场主体违法线索应予以核查,对涉及外地市场主体违法线索应及时通报当地监管部门处理。案情简单的一般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原则上应在立案后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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