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经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合格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第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