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提高行政效率、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情节复杂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由本局局班子成员(借调外单位工作的局班子成员除外)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拟处以罚没款物价值十万元以上或违法经营额(案值)一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案件;
(三)撤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案件;
(四)需要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案件,情节轻微且具备法定减轻或不予处罚的除外;
(五)办案单位调查处理意见与法制机构核审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涉案当事人二十人以上的案件或受害人数五十人以上的案件;
(七)关系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八)涉及本局的行政赔偿案件;
(九)经集体讨论过的案件,经过补充调查等程序后,需要对原处罚意见进行改变的案件;
(十)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终止执行的;
(十一)延长办案机构案件调查期限需要集体讨论的;
(十二)拟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
(十三)局班子成员认为应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前款第十二项情形,如情况紧急、案件事实、性质清楚的,经局长或分管稽查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可以先行移送,事后再集体讨论。
上级行政机关对重大、复杂案件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节的拟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前应经局班子成员集体讨论决定,经书面征求局班子成员意见一致同意处罚建议的除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后,应再次组织局班子成员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对符合应予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由法规科列入“待集体讨论案件清单”。集体讨论会应于每月月底固定召开一次。案件集体讨论,由局长任主持人,并负责召集会议。局长因故无法参会的,可指派一名局班子成员负责主持。局班子其他成员无法参会的,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局班子成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有关科室负责人、公职律师等可以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但不享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