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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6-03 兰溪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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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10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溪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和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浙农经发〔2015〕6号)精神,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盘活农村土地资源,激活农业生产资源要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订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规模流转经营面积达到50亩以上,且流转剩余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村流转土地。

本细则所称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是指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原则,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统一流转获得的农村家庭承包耕地土地经营权。

二、兰溪市人民政府是本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发证机关,兰溪市农业农村局是负责本市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管理的登记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相关具体工作。

三、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登记,不得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农业用途。

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实行登记簿管理制度,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具体承担日常管理运行,及时记录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及其变更有关情况。

四、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由受让方自愿提出申请,并征得出让方同意。

受让方为流入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让方为流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农户,或者依法拥有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受让方申请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提供法人或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申请办理的,应当提交双方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四)有效的土地流转费支付凭证;

(五)出让方同意办理登记的书面凭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发证的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向流转土地所在乡镇(街道)递交申请材料;

(二)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审核;

(三)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核通过、公告无异议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造册;

(四)报兰溪市人民政府核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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