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全面实施农民健康工程,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06年度绍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就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作目标 2006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组织领导 镇成立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包焕康 副组长:王月娟 成 员:郑伟良、马培华、姚百兴、徐智煊、夏妙荣、徐伟民、沈志伍、张 军、王新华、倪爱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王月娟(兼) 成 员:朱国顺、施欣意、郑建华、沈来云、傅宏伟、盛来富。 三、参加对象及其权力和义务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对象为:户籍在本镇的所有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享有下列权利:享受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享有知情权、建议权、选择权、监督权和自愿参加等权利;享受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提供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及时、足额缴纳统筹费用;服从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其他相关义务。 四、资金筹集与管理 (一)2006年按人均83元的标准筹集。 1、个人出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元按每人每年30元缴纳统筹资金。参加合作医疗的重点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镇财政各按50%的比例承担。 2、政府补助:县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助,其中5元用于大病医疗救助。镇财政按本镇实际参加人数给予每人每年20元补助。省财政按实际参加人数每人每年3元的补助资金全额用于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3、为拓宽筹资渠道,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团体和个人所捐资金专项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以户为单元参加,以村为单位筹集资金,2006年各村(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应不低于90%。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经费的收取,采取“一次交费,全年使用”的方法。限定今年6月25日为各村居统筹费的征收入库截止日,结算年度为今年7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由各村居负责收取个人缴纳的统筹费,并以村(居)为单位于今年6月25日前一次性上缴镇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户名:绍兴县安昌镇财政,帐号:512601040005841,开户银行:农行安昌支行。凡在征收入库截止日之前不缴纳合作医疗统筹费的,不得享受结算年度合作医疗费用的报销待遇;凡在征收入库日之后要求参加的,须从下一个结算年度开始才能享受相应待遇。 五、就医范围和费用结算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凭专门的医疗证,可在全县19个镇(街道)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绍兴二院、三院、四院、绍兴华宇医院、绍兴博爱医院、越城区、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所属镇街卫生院和县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自主选择就医。为方便就医,继续取消转院手续。 (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一人一账制度,凭有效票据、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有效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等相关凭证到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窗口办理报销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可多次结报,累加计算。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按年度累计一次性结算(每年7月份)。特殊病种门诊和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次年的7月31日,普通住院医疗费报销截止日期为次年的9月30日,逾期不再办理。 (三)在县内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看病,其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凭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在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即时报销,也可数次看病集中一次报销。 (四)为方便参加人员报销医疗费用,提高办事效率和信息化程度,尽早实现实时刷卡报销。 六、报销标准 (一)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报销,起付标准500元(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消起付线)。个人全年多次住院的,分次报销,累计计算(同一年度内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计算起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1、500元及以下不予报销,也不予累计。 2、501元至5000元部分报销20%,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5000元内报销30%。 3、5001元至15000元部分报销30%。 4、15001元至25000元部分报销40%。 5、25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 6、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为20000元。 特殊病种在享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同时,也可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在定点和特约医院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可以全年累计按一次住院医疗费用的比例报销,但两者相加封顶仍为20000元。具体办法另订。 (二)在绍兴县以外的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越城区、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所属镇街卫生院住院诊治,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在县内医疗机构报销标准的以下比例给予报销: 1、市级特约医疗机构按90%给予报销。 2、越城区、绍兴市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所属镇街卫生院、市内其他医院和萧山区人民医院、萧山区中医院、萧山区妇保院按80%给予报销。 3、省级特约医疗机构按70%给予报销。 4、省内其它市和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按50%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到省内其它市和省级非特约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0%给予报销)。 5、省外医疗机构按40%给予报销(外出务工人员到省外医疗机构住院凭村委证明、急诊证明和当地暂住证按70%给予报销)。 年度累计最高报销封顶不变。 (三)在本县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诊治的一般门诊医疗费用可报销15%。 (四)为帮助农民提高抵御重大疾病的风险,有效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配套的大病救助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1、救助对象及资金筹集 救助对象根据《绍兴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绍县政办发〔2005〕92号)规定的四类对象,由民政局确认。资金按全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以每人每年5元筹集。 2、救助标准 根据“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救助对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正常报销的基础上,根据《绍兴县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绍县政办发〔2005〕92号)规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每人每年累计最高救助限额为30000元。 3、救助程序 (1)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将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给民政局,经民政局会同镇调查、审核、公示、确定后,将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送县合作医疗办公室,由县合作医疗办公室计算救助金额,在镇合作医疗办公室领取。 (2)大病救助的审批时间根据情况另定,其中对低保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即时救助。 (五)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可在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享受两年一次的健康体检。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一旦停止缴费,上述待遇即行中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新时期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村、居、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宣传造势。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群众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广泛宣传,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密切配合。镇人民医院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积极主动地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严格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镇村干部岗位责任制考核,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0%的并在6月25日前完成得基本分,每增降5%加减1分。安昌镇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六月十五日
主题词: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意见 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安昌镇党委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