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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轻纺城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6]34号)规定,我们制定了《绍兴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绍兴县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3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再就业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4]156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6]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再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 (一) 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二) 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 利息收入; (四) 当年筹集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20%; (五) 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原则 (一) 坚持有利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利于提高就业质量和效果的原则; (二) 坚持有利于建立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原则; (三) 坚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四) 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一) 职业介绍补贴; (二) 职业培训补贴; (三) 社会保险补贴; (四)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五) 岗位补贴; (六) 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补助; (七)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八) 人力资源市场及信息化建设; (九) 《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等工本费; (十) 经县政府或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县财政局、县劳动保障局可根据就业再就业形势的变化、扶持政策的调整和各项资金到位等情况对具体支出项目进行修订。 第五条 职业介绍补贴。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可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只能按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及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录用备案证明等相关就业证明、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介服务。对其免费在媒体上发布就业再就业信息按实补贴;对其免费开展代管扶持对象档案,视机构运行情况,在每人每月10元标准内给予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资金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申请报告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再由其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经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后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外来农村劳动者可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位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需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 培训补贴申请报告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由其拨付申请者。其中: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补贴按500元/人的标准执行;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按规定标准的80%执行。对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规定标准的2倍给予补贴,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3倍标准进行补贴。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择业指导及其他适应性培训的,按每人50元标准补贴。 (2)对外来农村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技能培训,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相应标准的50%予以补贴。 上述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3)本县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培训、鉴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按绍县农办[2006]33号文件执行。 (4)城镇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按培训实际支出每人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经费补贴。 (5)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按物价部门的标准给予全额补贴。 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符合条件人员,可按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切实有效的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符合条件人员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再由其直接拨付帮扶机构。生活确实困难对象由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 对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照绍县政发[2006]34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一年终了后,按规定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一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全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再由其将资金直接划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或请款手续及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招用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未满6个月人员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招用持《失业证》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拨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持《失业证》的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补助费,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并由其发给申请者本人。 (二) 对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绍县政发[2006 ]34号文件规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年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半年、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由其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其中: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4元,医疗保险补贴为每人每月66元。 第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或高等院校毕业证明,经镇(街道)劳动保障所推荐,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劳动保障部门和担保基金担保后,由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发放贷款。 微利项目的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借款人按约定结息方式向经办银行支付利息后,可持完息凭证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50%贴息,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需附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人还本付息凭证等资料,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所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由其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每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应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技能鉴定证书复印件、职业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拨入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由其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条 预决算管理和日常管理 (一) 每年年度终了前,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县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县下年度就业再就业资金需求,包括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部分、申请财政预算安排部分以及其他渠道筹集资金部分,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编制本县年度资金计划,并报送县财政部门。 (二) 由县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直接发给申请者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按进度预拨、年终清算方式。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资金计划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款申请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年度资金计划、工作进度等情况审核并拨付资金。 (三) 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审核各项就业再就业补贴申请,按要求转报需县财政部门复核的相关材料,并按照县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的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补贴(用款)申请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对由县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申请者个人的资金,要加强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四) 年度终了后,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对预拨的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进行清算,对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并按要求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支出项目进行分账核算。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2005年底结余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一律合并纳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以“绍兴县解困和再就业办公室”的名义在县农村合作银行开设“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简称“支出户”)。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划入的需支付给申请者个人的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等项补贴;暂存本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补贴给申请者个人;划拨本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补贴资金及本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 第十三条 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完善与促进就业效果、提高就业质量挂钩的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由全县面上被征地农民各类补助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一定比例或数额从全县面上被征地农民各类补助资金中提取并入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实现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就业再就业信息数据计算机交换。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