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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绍兴县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绍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00七年五月十一日
绍兴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使用管理,优化残保金支出结构,提高残保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推动我县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2006]19号)和绍兴县人民政府《绍兴县残疾人扶助办法》(县政府第18号令)及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残保金是向未达到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征收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并平等参与社会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残保金的使用对象为本县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以及安置残疾人就业或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单位及机构。 第三条 保障金的使用管理原则: (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残保金系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残保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残保金的使用,必须有利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利于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有利于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三)公正公开、讲求效益的原则。残保金使用必须体现公正性,凡是符合残保金扶助条件的残疾人都有平等享受的权利;所有扶助残疾人的政策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县所辖的各个镇(街道),对残疾人的扶助对象、标准及办法应当统一。同时,要不断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重点
第四条 残保金使用范围: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和教育;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 (三)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五)经县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六)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直接用于残疾人事业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残保金使用重点: (一)补助残疾人参加职业培训与教育 1、经县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下同),参加职业培训、行业培训、特殊技能培训及种养业、家庭副业实用技术培训的费用补助; 2、残疾人及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及高等教育(含特殊教育)的费用补助; 3、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并进行各类岗位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培训、教育、就业等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及添置相关设备器材的经费补助。 (二)扶持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 1、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公益性岗位就业和非正规就业,以及集体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并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劳动组织的就业补助; 2、残疾人从事工商业及第三产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残联等有关单位组织残疾人劳务招聘、岗位开发、就业援助的相关费用补助; 4、用人单位为了安排残疾人就业,配置、改造小型无障碍专用设施(设备)的经费补助。 (三)扶持残疾人从事种养业生产 1、扶持残疾人开办种养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补助; 2、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及各类家庭副业的银行贷款贴息; 3、有关单位或个人开办具有一定规模、安排一定数量残疾人就业的扶贫基地的补助。 (四)补贴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 1、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困难家庭的生活费用补助; 2、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交费资助和医疗救助;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贫困残疾个体劳动者的参保费用补助; 4、因就业需要,对贫困残疾人的必要康复补助; 5、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经费补助; 6、因意外事件等造成突发性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费用。 (五)经县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1、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必要补助; 2、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或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保障金的相关征收业务经费; 3、残联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为残疾人提供培训、扶持、社区救助等服务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构经费补助; 4、残疾人就业和保障金征收工作先进单位的考核奖励经费。第三章 使用程序与要求
第六条 残保金必须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县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任务,审核编制本级残保金预算,报县财政审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出台新的政策或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预算的,须报经县财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七条 县残联应严格执行残保金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变更残保金支出用途;需要补助或扶持残疾人的专项经费,应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第八条 县残联应建立残保金扶助档案,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残保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 县财政、残联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残保金的监督和管理。县残联负责审核编制残保金预算和决算(草案),组织、督促所属单位管好用好残保金;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县残联领导下,负责残保金使用的有关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残保金预、决算(草案),监督、检查本级残保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县财政、县残联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及县的规定使用残保金,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残保金。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上级财政部门、残联的督查。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省及县有关残保金使用管理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有关残保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残联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