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分类与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从今年6月起,在我县事业单位中(不含镇街事业单位、教育系统的学校和卫生系统的医院、卫生院)开展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按照有利于事业单位健康发展、有利于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有利于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和改革的原则,通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全面清理规范,摸清事业单位家底,规范事业单位管理,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推进分类管理和改革工作奠定基础。
二、主要内容
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使事业单位的设置更为科学和合理;二是对保留的事业单位在机构名称、工作职责、人员编制、机构规格、经费形式、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结构等方面进行重新确认和确定,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更趋于规范化、科学化。
㈠事业单位机构清理
事业单位机构清理主要通过撤、并、转等方式进行。
⒈机构撤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⑴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
⑵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正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事业单位;
⑶原承担的工作职责已消失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事业单位。
⒉机构合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采取合署或挂牌的方式。
⑴工作任务相近或相似,工作量不大,规模偏小,通过合并有助于扩大规模、整合资源、提高效益的事业单位;
⑵工作职责交叉,设置不合理,通过合并有助于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事业单位;
⑶因行政机构和主管部门撤并或职能调整,需相应进行合并调整的事业单位。
⒊单位转制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待条件成熟时,实施转企业改制。
⑴各类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及其他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事业单位;
⑵各类社会中介类事业单位;
⑶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自行调节解决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可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事业单位。
㈡机构编制规范
经清理后保留的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机构编制规范管理的要求,对机构名称、工作职责、人员编制、机构规格、经费形式、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结构等八方面内容进行重新确认或确定。
⒈机构名称
事业单位名称应体现事业单位自身的特点,避免与行政机关、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相混同,做到名实相符。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园、馆、社、队、中心等,一般不使用公司、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称谓。要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局、处、办称谓的使用范围,使用这些称谓的事业单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必须是履行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且其机构规格与局相对应的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的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能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⒉工作职责
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应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特有属性,并与行政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在本次清理规范中,要对现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的职责进行全面的梳理,并按照监督管理类职能、社会公益类职能、中介服务类职能、生产经营和后勤服务类职能等类别合理划分,为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与改革创造条件。
⒊人员编制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应根据其所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的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有定编标准的,按照定编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按照定编要求并综合考虑其职能属性、实有人数等因素合理核定。其中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须的范围内,并要适当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长期空编较多、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核减。
⒋机构规格
事业单位的机构规格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属性、规模、地位、作用、效益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及主要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可确定行政级别外,其他事业单位一律不予确定行政级别。
⒌经费形式
事业单位的经费管理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管理费开支、经费自理和企业化管理等五种类型。其中: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等监督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经费管理形式一般确定为财政补助,少数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其经费开支情况的监督检查;承担社会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须的经费应由财政予以保证;从事中介服务和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经费管理形式应调整为经费自理或企业化管理。
⒍领导职数
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构成等因素从紧从严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原则上相当正副科级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一般可设1-3名,相当股级的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按人员不超过4名的,设1职,5-10名可设1正1副,11-50名可设1正2副,50名以上可设1正3副。规模较大、工作任务较重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其领导职数可适当增配。工、青、妇等专职领导干部的配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一般设1-2名,人员特别多的可适当增配。
⒎内设机构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尽量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内设机构一般称科、部、室等。
事业单位设立内设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相当于股所级的事业单位一般不设内设机构,确因工作需要的,可设立中间管理层次,但不作为一级机构。
⒏人员结构
事业单位要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力量,精简行政后勤服务人员。事业单位实行人员结构管理。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主要设行政管理(执法)岗,并根据需要设一定的工勤人员岗。一般事业单位设行政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和工勤人员岗。学校、医院等国家已规定人员结构比例的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其他事业单位中,与单位职能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不高于30%,后勤服务人员不高于10%。岗位设置,今后上级有统一规定的,按上级规定设置。
三、实施步骤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采取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办法,具体分三个阶段。
⒈方案拟定阶段
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方案由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和征求事业单位建议意见的基础上,对照清理规范工作的要求,统一研究制订。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具体内容见附表一);⑵存在的主要问题;⑶清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⑷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具体情况见附表二);⑸附事业单位“三定”报批方案;⑹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应于2007年7月底前上报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⒉审核批复阶段
各部门清理规范工作方案上报县编委后,由县编委办负责牵头审核并草拟批复方案报县编委审批。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9月底之前结束。
⒊督查总结阶段
方案批复后,各主管部门应抓紧做好方案的实施工作,妥善处理和解决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县编委办应根据清理规范工作的有关要求,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查,同时,全面总结清理规范工作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为下一步继续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条件。此项工作要求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其他事项
⒈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在县编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其中:县编委办主要负责日常的联络、协调、指导、督查和方案的牵头审核与修订等工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部门方案的起草、实施及与清理规范工作相关的人员安置、财产安置等工作。纪检(监察)、人事、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清理规范工作实施监管。
⒉工作纪律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共同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确保清理规范工作的顺利进行。清理规范期间,除对现有机构进行调整规范外,不再审批新增机构,不再审批新增编制,不再审批调整事业单位经费来源渠道。情况特殊、确需新增和调整的,原则上应在系统内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规范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影响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清理规范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一:绍兴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现状表
附件二:绍兴县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表
抄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
抄送:县编委各成员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事业单位 机构编制 清理规范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