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开发区、县机关各部门: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抄报: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县纪委
抄送:县编委各成员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7年6月6日印发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工作规则 印发 通知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县委、县政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指导。一、工作职责
㈠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机关,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㈡研究拟订全县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级机关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各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㈢协调县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县委各部门之间、县政府各部门之间、县委各部门与县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县级机关各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之间的职责分工。 ㈣负责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额;审核、审批县级机关各部门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参与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管理。 ㈤研究拟订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县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县属相当于正股级事业单位(县属相当于副科级事业单位需报请绍兴市编委审批)的机构规格;负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 ㈥监督检查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㈦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编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二、办事机构
绍兴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委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领导下,负责全县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在县编委办“三定”方案中已经明确),同时负责县编委会议的准备工作,草拟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县编委会议的各项决定,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定期向县编委报告工作。三、会议制度
㈠县编委实行委员会制与主任负责制相结合的制度,属县编委职责权限的有关重要事项,由县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属于县编委办职责权限的有关重要事项,由县编委办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特别重要事项,经县编委会议集体讨论后,提请县委、县政府决定。 ㈡县编委会议由县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一般一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编委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可临时召集会议。特殊情况下,编委主任可决定采用编委成员圈阅文件的形式讨论应由编委会议审议或决定的事项。四、文件审批制度
㈠文件审批权限 ⒈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委审议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 ⑴县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⑵县级机关工作部门的设置(包括设立、撤销、合并、升格、更名、增挂牌子等); ⑶全县行政编制或专项编制的增加; ⑷相当于科级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的确定; ⑸其他需要报请上级党委、政府或编委审批的事项。 ⒉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委审议后,提交县委、县政府审批: ⑴县级机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⑵全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 ⑶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重大措施的意见; ⑷其他需要提交县委、县政府审批的事项。 ⒊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经县编委办提出意见,由县编委会议审批决定或县编委主任审批: ⑴县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职责划分或调整; ⑵县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及其调整; ⑶县级机关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内设机构(包括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置及其调整; ⑷县属事业单位的设置; ⑸县级机关各单位和县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和增减; ⑹县属事业单位股级(相当于股级)机构级别的确定及股级(或相当于股级)领导职数的确定; ⑺其他需要提交县编委会议审议决定或县编委主任审批的事项。 ⒋下列机构编制事项,受县编委委托,由县编委办审批: ⑴县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控制数的核定以及在不增加财政经费支出前提下增加人员编制,县属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编制的核定和增减; ⑵县属同类经费预算形式事业单位之间编制数的调整; ⑶县属事业单位隶属关系调整; ⑷县属事业单位的撤并、更名、增挂牌子等; ⑸受县编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⒌下列机构编制事项,由县编委办办理: ⑴上级下达的专项性编制,由县编委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配下达; ⑵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复函; ⑶有关机构编制的函复和日常工作的通知、报告、函件等; ⑷县委、县政府以及县编委交办的其他机构编制方面的管理事项。 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双重审批的机构编制事项,在上报之前,须先按本审批权限和程序,经县编委或县编委办审议同意。 ⒎经县委、县政府或县编委、县编委办审议不同意的请示事项,如无特殊理由,半年内不予重新受理。 ㈡行文方式 ⒈经县委、县政府审议或审定的事项,由县编委办代县委、县政府拟稿,由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行文。 ⒉经县编委审议或审定的事项,以及县编委委托县编委办审定的事项,由县编委行文。 ⒊经县编委办审定的事项,由县编委办行文。 ⒋经县编委审议不同意的请示件,由县编委办函复。 ⒌县编委文件及编委会会议纪要由编委主任或受托的副主任签发;县编委委托县编委办审定的文件和县编委办文件由编委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工作规则》不符的,以本《工作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