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国卫体改发〔2013〕5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形成社会办医的开放环境
(一)科学合理制定规划。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因素,结合城镇化进程,全面分析医疗服务需求与资源供给情况,修订完善区域内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严格控制公立医院的不合理扩张和特需医疗服务的开设,为民营医疗机构留出发展空间。调整和新增医疗资源优先保障社会资本进入,其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只要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受限制。
(二)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市卫生部门要统筹民营医疗机构布局,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符合我市办医要求的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不得抵押,未经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停办后,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按照民营医疗机构取得土地时实际承担的成本补偿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原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用途(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严禁民营医疗机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营医疗机构因迁建、扩建需要可依法申请使用新土地,若退出原有土地,原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全额用于办医。
(三)完善投融资体制改革。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民营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四)建立合理回报机制。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在扣除办医成本、预留医疗机构发展基金以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如当年有收支结余,经市卫生部门核准,可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举办者,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以举办者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非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医疗卫生发展专项基金,并可对举办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经审计确认资产增值部分的10%。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医,获取利润。
二、加强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五)完善人事录用政策。民营医疗机构可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务人员的办法,灵活自主用人,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人才引进享受我市人才引进同等优惠政策。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要积极做好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人事代理提供免费服务。
(六)鼓励人才有序流动。经民营医疗机构申请并报市卫生部门同意,公办医疗卫生机构可选派具有一定管理经验和业务能力的卫技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从事相应工作,期限一般为1-3年,选派期间卫技人员的人事关系保持不变,工资待遇等相关费用由民营医疗机构承担,派遣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选派期满后回原单位重新安排岗位。完善医师多点执业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员开展多点执业,任何部门和机构都不得给申请多点执业人员设置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