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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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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支持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民办教育创新办学体制机制

  (一)实行分类登记管理。各办学主体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按营利性、非营利性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非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的全日制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按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按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全市各民办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申报、分类登记。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无特殊理由一般不予更改。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金融机构为民办学校提供用于扩大办学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为目的的信贷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和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贷款、信用贷款等,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金融服务;探索建立民办学校低息贷款政策,支持民办学校融资。对于办学规范、信誉良好的民办学校,市政府可建立贴息贷款机制。

  (三)建立合理回报制度。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学校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报经市教育部门核准后,可从办学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合理回报。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享有《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办学,按企业机制获取利润。

  二、建立健全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政策

  (四)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从2014学年起,对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的全日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根据在校生人数,给予生均公用经费和民办教育券补助,其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民办教育券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4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对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参照同类公办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15%给予补助(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暂按每生每学期1300元的免学费标准实施)。

  对全日制民办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在市内企业就业且服务1年以上的,普通毕业生按每生1000元、取得中级技能证书的毕业生按每生2000元的标准对学校给予奖励。市经信、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各行业协会要积极鼓励引导本地企业吸纳市内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依法建立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对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各项建设规费减免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从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予以全额补助。

  (六)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市教育部门要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符合我市办学要求的新建、扩建的非营利性全日制民办学校可根据办学主体的意愿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也可采用出让方式供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取得成本由市政府承担;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由市政府给予补助,其中:义务教育学校补助金额不高于出让宗地总价款扣除按规定提取各项提留后的地方留成部分;非义务教育学校补助金额不高于出让宗地出让金净收益的50%。新建、扩建的营利性全日制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按不高于出让宗地的出让金净收益予以补助。

  严禁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后,原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按照民办学校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实际承担的成本补偿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由市政府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按民办学校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实际成本比例补偿后收回,地上建筑物根据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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