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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规划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加强规划编制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4月7日

 

  江山市加强规划编制管理的意见

 

  为促进我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理清规划体系

  (一)规划体系层级。市域内的规划按对象和功能,分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纲要)、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各类规划依据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遵循空间规划,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所有规划都要相互协调。

  (二)空间规划类别。本意见所指的空间规划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法定规划,其中: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三)专项规划范围。本意见所指的专项规划(不含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包括产业发展与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能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各种行业规划、建设规划、专题规划以及区域专项规划。

  二、规划编制管理

  (一)规划立项。按照以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发展规划纲要由市政府提出并组织编制,市发改局牵头具体组织;空间规划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立项,市规划局和国土资源局分别负责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牵头组织和指导协调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规划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市发改局负责立项审查,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具体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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