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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市级政府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市级政府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江山市市级政府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山市市级政府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4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山市市级政府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市政府引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三条 基金由市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财政安排资金,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含上级政府基金,下同)共同出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设立,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公共基础设施的重点领域、公共服务领域。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基金设立或增(减)已设立基金规模,由市财政部门或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章程约定的程序办理。基金的设立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

  第五条 基金限定支持我市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主要投向江山市境内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重点支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纳入省部级项目库的PPP项目,以及建成投运后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兼顾非收费公路、主干航道等重大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设立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七条 基金续存期原则上不超过10年,投入项目投资年限不超过基金续存期。

  第八条 基金出资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九条 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通过市场化运作。财政部门负责指导投资基金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政府出资人与社会资本方在协议中约定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投资决策机构,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财政部门一般不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十条 设立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机制(以下简称“投决会”),投决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长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投决会由市府办、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国资办、基金公司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投决会办公室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召开投决会时,扩大参会对象。投决会负责审议基金对外投资方案,投资方案应包含投资方式、投资收益、投资期限、投资收回、风险控制等内容,审议结论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基金未经投决会审议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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