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SD01-2017-0002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政办发〔2017〕45号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和产业集聚发展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发展要求,依托主要产业集聚区,以“企业集聚、产业集群、要素集约、服务集中”为原则,旨在解决小微企业发展空间不足、产业集聚度不高等突出问题,建设规范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助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目标任务
争取到2020年底,全市小微园达到12个,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30万平方米,新入园小微企业150家以上,新增工业总产值15亿元以上。
三、建设管理
(一)规划编制。各小微园要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编制小微园的发展规划,结合小微园的产业定位,编制规划设计方案,做到一次规划,分期实施。
(二)建设标准。以制造业为主的小微园建筑面积一般应在2万平方米以上,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小微园建筑面积一般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小微园建筑系数控制在35%以上,容积率1.3以上,绿地率控制在10%以内。标准厂房建设原则上以多层标准厂房为主,严格控制单层厂房,每个小微园单层标准厂房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总建筑占地面积的35%。各小微园要确保电力、道路、通讯、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的配套,对规模较大或远离城镇的,必须同步建设企业员工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办公楼、职工宿舍、食堂等非生产性用房比例不高于总用地7%。
(三)备案程序。小微园需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填写江山市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备案表(详见附件1)并经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意,报市经信局备案同意后报市项目决策咨询领导小组核准(备案)。
(四)管理规范。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小微园,按照“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主体,各管理主体要做好企业入驻、创业服务、安全主体责任等工作,所在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做好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的依法监管,推动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各管理主体要制订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办法,加强后续管理,倒逼落后企业规范退出,不断提高小微园的产业效益和管理水平。
四、扶持政策
(一)规划编制补助。对小微园编制建设规划设计方案并通过方案审查的,给予编制费用60%的补助。最高补助可达10万元。
(二)财政贡献补助。小微园建成投运5年内,经营管理主体出租标准厂房所缴纳的市本级财政贡献50%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建设的标准厂房出售的,对出售过程中所缴纳的市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
(三)厂房投资补助。小微园新建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后,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单层每平方米补助30元,二层及以上每层每平方米递增补助30元。
(四)企业租金补助。对入驻企业按承租面积给予租金补助,补助标准为,第一年每平方米补助30元,第二年每平方米补助20元,第三年每平方米补助10元。
(五)小微园创牌奖励。对小微园主导行业入驻企业数达到60%以上,且投运满一年,产业特色明显、管理规范的小微园,经市小微创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后授予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园称号(标准详见附件2),达到升级要求的,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小微创业园。对新取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园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升级奖励按不同级别奖励标准给予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