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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江山市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5〕83号)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激发创新创业活力,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引擎,确保就业局势稳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是我省近年来出台的政策内容最全面、政策力度最大、受惠群体最多的一个促进创业就业的综合性文件,明确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对于促进民生改善、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共识,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意见,推动我市就业创业工作上新台阶。

  二、因地制宜,加大扶持力度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毕业2年以内本市户籍及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被选聘为城乡社区(村)专职从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可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中列支。

  (二)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调整小额担保贷款为创业担保贷款,有创业要求、具备一定创业条件但缺乏创业资金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经认定的网络创业,下同)的,可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持证残疾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实行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三)加大创业资金扶持力度。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标准依据养老、医疗个人参保缴费额度的50%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重点人群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带动3个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城乡劳动者在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服务1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认定,可享受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四)加快大学生创业园建设。经我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考核评审认定的大学生创业园,可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补贴和每年3—5万元的运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建园规模和入园企业(创业团队)数等指标由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另行确定。对被评为衢州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由财政部门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再给予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五)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本市户籍或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年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个人补足差额部分但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就业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具体实施细则由人力社保会同财政、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
  上述创业扶持政策对象为2015年1月1日以后初次创业的人员和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申请享受扶持政策的期限为初次创业或登记注册3年内,政策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采取政策咨询解答、发放政策汇编等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落实政策的良好氛围。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由担保中心牵头制定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省、衢州市有新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同一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附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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