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30日
江山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我市城乡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以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市户籍人口、困难发生在本市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基本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救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人民政府应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临时救助制度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极端事件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实行行政问责。
市民政局应当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发挥临时救助统筹协调作用。市公安、卫生计生、教育、住建、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临时救助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困难家庭或个人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紧急情况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先行救助,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办申请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临时救助需要提交下列材料:身份证件、《江山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以及其他需提供的辅证材料。因病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提供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及病史材料。
对提交材料不齐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按规定予以补齐;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提供身份证件的,可通过便捷方法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发现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后,应及时核实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市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联合管理审批机关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第三章 审核审批
第九条 规范完善临时救助审批流程,做到简便快捷;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快速审批,使困难群众及时受助。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对救助金额在2000元(含)以下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救助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按程序报市民政局审批。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