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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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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    

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署发)、《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投资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以维护经济发展安全,规范投资领域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建设管理水平和绩效,促进投资领域廉政建设为目标。审计局应当坚持以绩效审计为发展方向,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统一,监督与服务并重,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全面履行审计职责。

  第三条 市审计局是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

  市发改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文件时,应将相关文件同时抄送审计局。

  市财政部门应向审计局提供建设项目单位投资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情况。

  市国土、规划、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环保、金融、监察、监管办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审计局对使用本办法第四条资金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工程结算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跟踪审计、竣工决算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审计局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中,应当加大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力度。

  第七条 审计局应会同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管理、监督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的内容包括交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有关信息,通报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检查审计结果的执行效果等。

  第二章 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由审计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九条 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审计局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对地方经济发展有特别重大意义的项目,要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对投资额较大、社会各方关注的项目,在建设期间至少要开展一次预算执行审计。

  审计局要有计划地安排对政府投资管理和投资政策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以揭示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促进完善政策制度。

  审计局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竣工决算审计的规定,优先选择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凡单项工程结算在20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结算在200万元以下但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占50%以上及市政府交办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审计局负责审计;单项工程结算在200万以下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市机关部门实施和市政府建设中心代理建设的工程类项目结算,按照《江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市审计局不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工程结算审计的,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批复项目决算。

  第十一条 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可以聘请特殊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也可以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审计局组织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加强工作督导和业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

  审计局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接受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审计资质,并有符合执业资格的相应人员、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审计可在审计局招标的中介机构范围内选择,其审计结果应当报审计局备案,并接受审计局的监督,审计局每年要按照不少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或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八)环境保护情况;

  (九)工程造价情况;

  (十)投资绩效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和工程管理情况;

  (四)工程造价结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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