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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江山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江山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关于加快江山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浓厚全民创业创新氛围,促进电子商务要素集聚,扶持入驻企业做优做强,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江山市电子商务产业示范园(以下简称“电商产业园”)发展,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

  1.电商产业园重点扶持领军型、成长型、初创型的电商企业,分为A、B、C三类,具体如下:

  A类——领军型电商企业:是指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省4A级以上(含)电子商务企业、省内外知名电商企业等龙头电商企业。龙头电商企业年网络交易额需在4000万元以上或者日均出单量3000票以上(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龙头电商年网络交易额需在3000万元以上或者日均出单量在2000票以上)。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商和软件开发、营销策划、美工设计等第三方电商服务商,以及员工人数达到30人以上的新办电商企业视同为领军型电商企业。

  B类——成长型电商企业:是指江山市级以上(含)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网店)、省A级以上(含)电子商务企业等产业带动明显的网商企业,要求年网络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日均出单量200票以上;

  C类——初创型电商企业:除扶持对象A类、B类所指以外的电商企业,一般要求从业人员达到3人以上。

  对上述入园电商企业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实行升格和降格管理。

  二、扶持政策

  2.对A类(领军型)、B类(成长型)、C类(初创型)电商企业实行房屋配租。

  办公用房(含配套的生活用房、小型会议室面积)配租标准:A类电商企业人均配租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B类、C类电商企业人均配租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

  仓储用房配租标准:以电商企业(含电商企业实际负责人的直系亲属开的网店)上一年(具体以入驻电商企业实际负责人在网上设立的支付平台提供的实时数据为准,以入驻当月倒算)的网络交易额为依据计算,每1万元交易额配租1平方米的仓储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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