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江山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
根据省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配套改革扩面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市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发展质量,树立“资源占用产出论英雄”的发展理念,通过对全市工业企业进行绩效综合评价,加大对高端高质高效企业的支持力度,建立低端低质低效企业的倒逼机制,引导工业企业以最小的社会资源消耗,实现最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
全市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面积在5亩(含5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办工业企业在建成投产次年起纳入评价范围。
其他工业企业经自愿申请后也可纳入评价范围。
二、评价指标
基础评价指标六项分别为: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值、单位能耗(电耗)产出、销售利润率、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和新产品产值率。
三、计分方法
(一)采用100分制评价计分,其中单位用地税收权重占30%、单位用地产值权重占20%、单位能耗(电耗)产出权重占20%、销售利润率权重占10%、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权重占10%、新产品产值率权重占10%。
(二)计算方法:以评价年度全市纳入评价的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单位用地产值、单位能耗(电耗)产出、销售利润率、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和新产品产值率的平均值为基准值,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数据除以基准值再乘以权重。六项指标得分之和为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四、分类评价
参评企业按输配电、照明电器、门业、消防器材、化工、建材和其他行业进行分类,根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进行排序,在同一行业得分排名前30%(含)的企业评为A类(优先保障)企业,排名在前30%-80%(含)之间的企业评为B类(鼓励升级)企业,排名在后20%-5%(含)的企业评为C类(整治提升)企业,排名末5%的企业评为D类(倒逼转型)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拥有省级以上重点企业研究院和技术(研发)中心企业、上市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准备上市企业、省成长型企业、“三名”培育试点企业,以及实缴税金在300万元以上且在同行业纳税额前5名企业、亩均税收10万元/亩(含)以上企业等,可在实际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升一档。
五、评价程序
每年一季度末开始,对上一年度的工业企业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府办牵头统计局、国土局、经信局确定纳入评价企业名单。企业年度评价数据由相关部门提供给经信局汇总,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将评价数据反馈给企业进行确认后报经信局开展综合评价。经信局根据综合评价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按要求分ABCD四类得出评价结果,报市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文件予以公布。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府办、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局、统计局、市场监管局、科技局、商务局、环保局、安监局、质监局、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经信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