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
关于加快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提升我市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水平,深化旅游富民创业创新,推进旅游业“二次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民创业创新激励意见的通知》(市委发〔2015〕14号)、《关于印发<江山市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市委办〔2015〕5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突出规划引领
1.加强乡村休闲旅游特色产业(风情)小镇(乡)、乡村休闲旅游特色村的建设规划编制,根据我市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对通过市级评审的乡村休闲旅游特色产业(风情)小镇(乡)、乡村休闲旅游特色村的建设规划,按实际编制费的70%给予补助,单个最多补助20万元。
二、加快项目建设
2.鼓励投资建设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其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经审核,按实际投资额1.5%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开发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江政发〔2014〕28号文件操作实施。
3.对符合旅游发展规划、以核心景区及周边的农房为单元进行改造或新建的,且能反映地方特色或体现主题文化的酒肆、茶室、餐吧、咖啡吧等特色休闲项目(可餐宿一体),在正式营业后,由市乡村休闲旅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乡旅办,办公地点设市旅游局)牵头验收,符合补助条件的,按其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5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围绕我市乡村休闲旅游精品线路,实施田园景观彩化工程。以稻田创意、梯田风光、百花争艳等农作创意,连片打造美丽田园风光。项目实行申报制,每年经市乡旅办牵头审核同意,给予300元/亩的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积极鼓励民宿经济发展。相关精品民宿政策参照江财农〔2015〕115号《江山市民宿经济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文件执行。
三、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6.游客接待中心建设:须建有配套的停车场、公共厕所、交通示意图等设施,有免费提供的乡村休闲旅游宣传品、宣传折页,能为游客提供咨询、引导服务;有投诉电话和固定值守人员,并建有纠纷调处等相关机制。根据接待中心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7.旅游标牌标识建设:按A级景区要求,对乡村休闲旅游标牌标识进行改造建设的,经市乡旅办牵头验收合格,给予50%的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8.A级旅游厕所建设:对按A级旅游厕所标准改造建设的,按1A、2A、3A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评定和划分标准,分别给予每座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补助。
9.乡村智慧旅游开发:乡镇(街道)、旅游企业与电信运营企业合作,开发乡村休闲旅游导游、导航、导览、导购等智慧旅游项目的,经市乡旅办牵头验收同意,对开发及运营服务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10.旅游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乡镇(街道)按《浙江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强化消防、卫生、安保、治安等公共安全设施建设,达到相关部门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照总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四、强化宣传营销
11.鼓励乡镇(街道)积极举办乡村休闲旅游节庆活动,对乡镇申报并纳入全市年度乡村休闲旅游宣传计划的,每个节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终,市乡旅办根据节会活动的规模、影响等进行终评,对被评为年度最佳乡村休闲旅游节会活动的,每个节会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旅游企业、乡镇(街道)、村积极外出宣传推介,对旅游企业、乡镇(街道)、村在主要客源地市场组织开展的宣传营销活动,按市委办〔2013〕150号文件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