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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我市实施的土地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的申报立项、设计、政策处理、招投标、实施、验收、审计、后续管理等。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国土、发改、财政、规划、农办、农业、林业、水利、农发办、统计、审计、公安、安监、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全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计划任务下达、项目踏勘、初审、委托测绘、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投资额度审查确定、工程管理指导、工程量变更审查、验收、指标及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项目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和种植适宜性评定、地力检测、地力培肥技术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统筹、拨付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及涉水项目施工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项目区林地使用许可报批、林木采伐指标安排、林网绿化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等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市农办负责做好农房改造、异地搬迁、村庄整治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合、跨乡镇搬迁安置地协调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搬迁安置点规划审查、建设指导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资源调查、具体项目申报;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利等用地报批;项目实施政策处理、矛盾纠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申请、竣工资料报送审计、后续管理;新开垦耕地土地流转、农作物种植和地力培肥落实;辖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

  (一)土地开发项目。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2.涉及园地、林地、水域(含河道),征得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3.现状适宜垦造成耕地的未利用土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等;

  4.单个区块面积原则上在15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海拨高程适合农作物生长的;

  5.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范围的;

  6.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以外范围,没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1.项目复垦区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项目建新区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涉及园地、林地、水域(含河道),征得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项目总面积30亩以上,可由若干个区块组成,其中单个区块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为准。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涉及园地、林地、水域(含河道),征得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3.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外,面积100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集中连片的耕地。

  第七条 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请。由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向市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后,及时牵头组织市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填写踏勘意见书,提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意见。

  (三)测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

  (四)方案编制。测绘完成后,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

  (五)会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行政村,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进行会审。

  (六)上报立项。土地开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立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衢州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申报立项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

  (二)土地整治项目呈报表;

  (三)1:1000—1:2000实测现状图、规划设计图,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区位图;

  (四)项目区现状照片;

  (五)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和涉及户主同意的签字材料;

  (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还需提供搬迁安置方案村民代表决议,建新区块、复垦区块规划设计方案及复垦区块投资预算方案论(听)证材料,收回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七)土地开发项目涉及林地的,需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林地现状勘察报告及未占用生态公益林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条 项目批准后,市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投资预算控制计划。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招标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国土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局与乡镇(街道)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08〕175号)等执行。乡镇(街道)应设立现场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聘请质量监督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并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后续管理。乡镇(街道)要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路渠、耕作层等维护管理,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期满后的维护管理投入,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

  (一)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资料、竣工报告、项目区竣工图、工程结算表等;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并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需经乡镇 (街道)、村审核;乡镇(街道)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核对,收集相关材料后向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市国土局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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