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7日
江山市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我市实施的土地开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主要是指项目的申报立项、设计、政策处理、招投标、实施、验收、审计、后续管理等。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坚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由市国土、发改、财政、规划、农办、农业、林业、水利、农发办、统计、审计、公安、安监、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问题决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做好全市土地整治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计划任务下达、项目踏勘、初审、委托测绘、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论证、投资额度审查确定、工程管理指导、工程量变更审查、验收、指标及土地整治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做好项目新开垦耕地的质量和种植适宜性评定、地力检测、地力培肥技术检查指导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统筹、拨付及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等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做好项目水土保持、水利设施设计方案审查及涉水项目施工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做好项目区林地使用许可报批、林木采伐指标安排、林网绿化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决算审计、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审计等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做好土地整治项目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工作。
市农办负责做好农房改造、异地搬迁、村庄整治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整合、跨乡镇搬迁安置地协调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做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搬迁安置点规划审查、建设指导等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推进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做好:辖区范围内土地整治项目资源调查、具体项目申报;项目涉及林地、园地、水利等用地报批;项目实施政策处理、矛盾纠纷调处、土地权属调整;工程发包、合同签订、施工监管、项目验收申请、竣工资料报送审计、后续管理;新开垦耕地土地流转、农作物种植和地力培肥落实;辖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置小区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立项
第六条 申报立项条件
(一)土地开发项目。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2.涉及园地、林地、水域(含河道),征得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3.现状适宜垦造成耕地的未利用土地、火烧迹地、废弃园地等;
4.单个区块面积原则上在15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海拨高程适合农作物生长的;
5.饮用水源保护区以外范围的;
6.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省级及以上生态公益林、省级及以上森林公园以外范围,没有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分布、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1.项目复垦区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专项规划,项目建新区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2.涉及园地、林地、水域(含河道),征得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项目总面积30亩以上,可由若干个区块组成,其中单个区块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面积以土地利用现状图图斑为准。
(三)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涉及园地、林地、水域(含河道),征得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3.城镇规划区、工业园区、城市功能配套区、农村居民点等建设用地规划区范围外,面积100亩以上、坡度25度以下、集中连片的耕地。
第七条 申报立项程序
(一)申请。由乡镇(街道)根据项目申报要求,向市国土局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市国土局受理申请后,及时牵头组织市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填写踏勘意见书,提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的审核意见。
(三)测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项目区现状进行测绘。
(四)方案编制。测绘完成后,由市国土局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
(五)会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市国土局牵头组织农业、林业、水利、财政等部门,会同乡镇(街道)、行政村,对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进行会审。
(六)上报立项。土地开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立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市国土局报市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衢州市政府审核、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申报立项材料
(一)项目可行性报告、工程设计及投资预算方案;
(二)土地整治项目呈报表;
(三)1:1000—1:2000实测现状图、规划设计图,1:10000乡镇(街道)土地利用现状图、总体规划区位图;
(四)项目区现状照片;
(五)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单位和涉及户主同意的签字材料;
(六)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还需提供搬迁安置方案村民代表决议,建新区块、复垦区块规划设计方案及复垦区块投资预算方案论(听)证材料,收回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七)土地开发项目涉及林地的,需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方案、林地现状勘察报告及未占用生态公益林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实施必须严格执行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工程监理制、审计制等制度。
第十条 项目批准后,市国土局、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投资预算控制计划。乡镇(街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工程承包合同及相关招标资料应及时报送市国土局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开工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市国土局与乡镇(街道)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浙土资办〔2008〕175号)等执行。乡镇(街道)应设立现场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聘请质量监督员,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并加强对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员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后续管理。乡镇(街道)要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后续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路渠、耕作层等维护管理,对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期满后的维护管理投入,市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国土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包括:
(一)完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资料、竣工报告、项目区竣工图、工程结算表等;项目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并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报告需经乡镇 (街道)、村审核;乡镇(街道)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现场核对,收集相关材料后向市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市国土局接到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市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对项目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