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有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对本行政区域内因科学研究、疫源疫病监测、种群调控、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有关单位或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猎捕。猎捕必须按照核定的日期、范围、种类、数量和方式进行,需持枪猎捕的,由市野生动物保护大队统一组织猎捕。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