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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山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绿色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3 江山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江山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绿色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山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绿色贷款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绿色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深化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数字化经济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智能产品开发和智能制造的支持力度,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浙江省江山木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筹安排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1000万元设立江山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绿色贷款担保资金,委托江山市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负责管理运营,主要用于支持企业智能产品开发研发经费投入、企业智能制造软硬件设备采购投入以及综合体入驻创新服务机构业务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经市科技局、担保中心和合作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同意的,由担保中心受托运作的资金向合作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作为增信手段,使企业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即担保中心、合作金融机构、被担保人共同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中心、合作金融机构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智能产品开发企业和智能制造企业是指经政府部门发文公布,已被产品智能化项目立项和江山市智能制造入围项目名单的企业。

第六条 资金以“安全性、流动性、平等自愿、公平守信”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形成对企业的长效扶持机制。

第七条 担保中心在开展企业贷款绿色担保活动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与被担保人、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


第二章 资金设立


第八条 本资金来源为浙江省江山木门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江山市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绿色贷款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监管会由分管科技工作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财政局、科技局、经信局、审计局、人行、银监局、金融办、担保中心等为成员单位。监管会负责审议批准关于资金运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对相关事项进行审定。

第十条 担保中心要建立健全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制度负责资金的运行管理。对单户企业担保金额100万元(含)以内的,由监管会授权担保中心评审会审议;担保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由监管会审议批准后办理相关担保手续。

第十一条 本资金每年发生的代偿额原则上控制在担保发生额的5%以内,损失原则上不超过年担保额的2.5%。当代偿额或损失额超过上述相应额度的,应报监管会审议同意后方可进行代偿。

第十二条 建立资金补偿机制,增强资金的抗风险能力,确保能持续、长效运行。当资金净额少于初始金额的60%时,由监管会商议是否继续运行或补充资金。


第四章 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 企业贷款担保的条件

(一)合法经营,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产业政策;

(二)依法登记注册,依法纳税,会计核算工作规范,在合作金融机构开设基本账户;

(三)注册登记经营一年以上;

(四)企业产品智能化项目已被立项或江山市智能制造入围项目名单;或企业已入驻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

(五)无不良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案件。

第十四条 本资金为企业提供担保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到期正常还贷的可续保(贷),同一企业担保共计不得超过3年。银行在办理续贷手续中,应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财政搭桥资金。

第十五条 本资金放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其资金净额的10倍。为智能产品开发企业提供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的信用贷款担保;为智能制造企业提供单户不超过300万元的信用贷款担保,其中智能工段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智能产线、智能车间企业不超过200万元,智能工厂企业不超过300万元。具体贷款担保额度由担保中心依据企业税收及就业贡献,按照实缴税金数值*2+社保参保人员数值*0.5,以万元为单位计算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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