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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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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局、中心: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措施,不断完善国税部门纳税服务体系,促进农产品多渠道快速流通和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 (以下简称《方便卡》,见附件一),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更好地发挥国税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我县国税部门的服务能力,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将我县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是国税部门为农民提供办税方便,切实解决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时开具发票难的问题,是一项解决农产品自产自销税收管理的便民措施,是国税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挥税收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三农”的具体表现;同时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实施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源头控管,实现了税务机关对农产品购销的管理环节的前移,是一项将管理融于服务,服务融于管理的创新,充分体现了管理+服务的税收工作理念。为此我们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并作为我局今年改进工作作风、融洽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一定要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

二、全方位、多渠道地做好宣传工作

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是今年我局工作的一项新内容,我们在积极做好服务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做到政策上门、服务上门,使广大农户家喻户晓。

一是加强与当地政府联系,通过走访联系镇(区),向当地党镇领导宣传“农民办税方便卡”的有关内容;通过召开分管农业镇(区)长座谈会,了解我县现有规模种植户、养殖户的基本情况,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和配合。

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向广大农民宣传讲解,充分利用海盐政务网等各种媒体,将涉及农产品税收的优惠政策、税收全程服务的理念,向全社会进行宣传;在各镇(区)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告之《方便卡》办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税务人员在深入基层时要利用各种机会广泛宣传,结合实际讲解《方便卡》的使用规定,摸清农户的实际情况和对《方便卡》的需求。

三是在办税服务厅内设立服务窗口,建立全程办理《方便卡》有关事项的程序。

三、积极稳妥地做好《方便卡》的发放工作

(一) 《方便卡》的适用对象和范围:

在我县范围内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人(以下通称种养殖户,领有销售发票除外)均可申领《方便卡》。其销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第052号)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均可凭《方便卡》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对种养殖户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则不属于免税的范围,不得使用《方便卡》。

对一些规模及开票量小、次数少的种养殖户仍可继续凭村、镇(区)有关自产证明,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方便卡》的使用规定

1、凭卡申请代开发票。持《方便卡》的种养殖户在有效期限内到县国税局办税大厅代开发票窗口凭卡代开发票,据此可按规定享受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种养殖户一次性开票金额在一定额度内(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代开时可放宽到5万元)的,开票时只需提供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并填写《浙江省代开统一发票申请表》,种养殖户委托他人代为到税务机关开具的,需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开人的身份证件供查验;对一次开具金额超过一定额度的发票时,需提供该购货方的书面确认证明或有关购销合同(复印件)。对销售花木的,仍按浙国税征〔2005〕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对年度内需要开具超过原核定最高开票数量、金额或新增产品名称的,开票窗口应告知种养殖户按新办程序另行申请《方便卡》,再予以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种养殖户现存应开票农产品已少于《方便卡》可开票金额的,可直接核减开票金额和数量。

2、《方便卡》注销及遗失的处理。除根据上述第一条规定属于委托他人代为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情形外,发现《方便卡》被冒用、涂改、转借、转让等违规使用的,申请登记信息不实的,种养殖户生产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已不适用原核发内容的,由税务机关立即将其收回注销。对《方便卡》有效期到期后,该卡自动失效。

《方便卡》遗失的,可按新办程序重新申请补办。

(三)、《方便卡》的发放办法:

1、申请与核实。凡需要使用《方便卡》的种养殖户,可在县国税局办税大厅发票窗口或当地镇(区)政府农村经营管理办公室领取《海盐县国家税务局农民办税方便卡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二),按要求填写后,经各镇(区)政府核实盖章确认,向县国税局办税大厅发票窗口申请办理。

2、核定与发放。县国税局办税大厅发票窗口参照上年市场价格和实际情况,依据《登记表》相关信息,扣除不需要发票销售的部分后,确定有效期内最高开票数量和金额,填制《方便卡》,对有较大的生产规模,生产周期长且产量稳定,需要经常开具发票的种养殖户,核发一年期《方便卡》,一般的季节性种养殖户则核定半年期《方便卡》。

为方便农户,推动《方便卡》的顺利发放,今年第一批《方便卡》的核定发放采取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我县的一些需要使用《方便卡》特色产业大户,如水果(桔子、葡萄、梨)、蔬菜(包心菜)、茶叶等,在7月底前委托各镇(区)统一受理登记表和发放方便卡

(四)、《方便卡》的管理

1、加强代开发票的管理。凭《方便卡》代开农业产品销售发票,是一项涉及农业产品免税销售及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综合业务。办税大厅发票窗口应落实专人办理《方便卡》的发放、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发票代开窗口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票代开工作,建立代开发票台帐,并对持卡开具发票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监控。

2、加强对种养殖户已发卡的使用情况管理,由税源管理科根据办税大厅发票窗口的统计和监控记录,联合镇(区)政府进行不定期的实地抽查,以便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

3、违章处理。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发现有利用《方便卡》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税源管理科应及时核实,并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推广使用“农民办税方便卡”是推动税收管理工作走向深入的具体措施,是国税系统支持新农村建设、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方便卡》的各项内容,对各部门和农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并将其纳入日常工作流程,把这项真正惠及到广大农民的实事落实到实处,从而树立国税系统“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新形象。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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