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现将《海盐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管理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行为(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省财政厅颁布的《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财政部门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管理的各类农业专项资金。
农业基本建设资金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管理。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原则;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原则;符合科学、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依法筹措农业专项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是指符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项目指南规定资格和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农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对以经济效益为主、能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以各类经济组织为主。农业专项资金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项目单位实行平等的支持政策。
第七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设立:各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本部门农业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及资金预算,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央、省委、省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按照公共财政和预算改革及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按规定程序报批设立农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项目库管理。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因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农业专项资金执行到规定的终止期限应自动停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执行,应按规定的程序重新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以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指南的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标准文本、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和项目绩效等有关情况。然后由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联合以正式文件上报(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申报县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补助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及必要的附件,并按规定提供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财务状况、自筹资金以及项目实施和项目绩效等有关情况。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立项进行评审,并批复或下达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分配形式:农业专项资金可以实行“以奖代补”分配方式,以奖代补资金申请单位,必须符合有关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或条件;也可以实行直接补贴农民的方式,直接补贴资金的申请对象,必须符合有关农业直补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以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文件及下达资金的文件为依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范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挪用农业专项资金。
推行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公示制度,对农业专项资金立项扶持的项目,要利用相关媒体或乡村公共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要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项目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积极推行项目资金报账制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可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必须按照我县项目招投标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拨付资金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暂缓或停止拨款。
1、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
2、自筹资金不能按时、按比例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
3、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的;
4、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
5、拒不接受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项目单位要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进行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规定,提出验收申请。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或验收。
第十六条 农业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财政部门可停止拨付项目资金、限期整改或中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资金。并定期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进行审计或检查。建立健全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机制,依法对项目具体执行和资金使用行为以及各有关责任人实施严格的奖罚措施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报、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并可通过媒介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单位资格,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选择若干重点农业专项资金,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支出预算的绩效评价制度。在年度决算时要报告资金使用的绩效情况,为以后农业专项资金设立和支出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信息库,系统收集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实施协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和实施结果、竣工财务决算和验收报告、投资效益及存在问题等监测数据和评价资料。为建立起自我评价、自我监督与外部评价、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约束、监管机制,切实提高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供基础依据。
二00七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