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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省局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发票使用单位资格的确认,凡需要使用粮食收购发票的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审核确认后方可领购或按照规定的格式到指定的发票印刷企业印制发票。
二、加强对粮食收购发票使用管理,粮食收购发票具体领购和保管要比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理,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开具使用粮食收购发票,对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有关凭证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核。
三、要加强对新旧收购发票的衔接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粮食收购发票,对原发票要办理有关清理手续,如在7月1日前已使用新发票,对旧发票要停止使用,不允许出现一个企业同时使用新旧发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