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管理二科、四科、计划征收科:
现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增购专用发票时原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抵减的办法,是为了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减轻纳税人资金占压,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宣传辅导,把这项工作落实到实处。
二、纳税人发生预缴税款抵减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减申请,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抵减或差额预缴增值税申请表》,填好“申请表”后交由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后,管理部门在“申请表”审核栏上签具意见,对纳税人预缴增值税余额大于本次预缴增值税的,不再预缴税款,发票发售岗可直接发售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本次预缴增值税大于预缴增值税余额的,应按差额部分向征收窗口预缴税款,发票发售岗确认企业已经预缴税款后,方可继续再次发售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在辅导期结束后出现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应由管理部门结算审核后,办理相关退税手续。
附件:浙江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