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
当前正值高温高湿季节,气候环境易诱发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防控工作
猪链球菌病(Ⅱ型)等人畜共患病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2005年夏季,四川省局部地区暴发猪链球菌病造成多人感染死亡,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近期,我省个别地方也发现了人感染猪链球菌病例,各镇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控作为当前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迅速组织部署,密切配合协作,确保防控责任落实,措施落实。
二、综合防控,落实生猪疫病防控措施
(一)严格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畜禽产地检疫规范》、《生猪屠宰检疫规范》、《浙江省生猪等动物定点屠宰厂(场、点)屠宰检疫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生猪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一是全面落实屠宰检疫工作责任制。屠宰检疫监管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要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细化完善检疫操作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确保制度健全,职责到岗,责任到人。二是规范检疫操作。动物检疫员必须到场到户现场检疫,严格按规定程序逐项检查,做到动作到位、操作规范。三是规范检疫工作记录。要仔细查证验物,对生猪标识、检疫时间、检查项目、检出情况、无害化处理、出证号码等情况,必须按规定详细记录在案。四是严格无害化处理监督。对检疫中发现染疫或疑似染疫的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员要及时向厂(场)业主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业主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业主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五是规范检疫出证。对检疫合格的生猪或生猪产品,要按照农业部规定要求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生猪胴体还要加施验讫(印章)标志,严禁无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或生猪产品出厂(场)。
(二)强化流通防疫监管措施。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积级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浙江省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落实生猪及其产品的调运主体资格审查监管、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监督、风险监控全程管理措施,并突出重点,加强生猪等活畜的产销联防工作。同时,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的通知》要求,积极当好政府参谋,协助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配合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强化凭证入场、终端监管、台账记录等综合监管措施。
(三)加强对病死猪处置的监管。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切实加强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进一步健全规模饲养场联场带户责任制,督促规模场建立健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并协助乡镇、村委会落实散养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动物卫生监督分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等场所的防疫监督检查,发现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经营使用无合法检疫证明动物或动物产品,调入动物或动物产品未按规定报验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查处。
三、预防为主,落实职业人群的卫生防疫措施
(一)加强对职业人群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与农业、工商、经贸等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对职业人群的人畜共患病预防知识宣传教育。近期,省农业厅、卫生厅组织编写的《人畜共患病防治》科普手册即将出版发行,各地要及时发放并组织学习,以切实增强职业人群的自我防护意识,提高对人畜共患病的防护水平。
(二)加强餐饮业卫生监督管理。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餐饮业经营单位及个人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督促餐饮从业者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猪肉等动物产品凭证采购制度,落实生熟食品保管制度。对采购无检疫证明、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落实监测与救治措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疗单位要加强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的监测,重点做好职业人群的监测,一旦发现疑似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人,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卫生部《人猪链球菌病诊疗方案》等规定落实救治措施,并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四、密切协作,完善防控机制
农业、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协作,严格按照省卫生厅、省农业厅《人畜共患病防控合作机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流行病学调查追溯等机制。一旦发现疑似病例,按照同步到达、同步调查、同步处置的原则要求,共同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同时,要规范疫情信息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的报告工作,确保防控工作有序、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