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
畜牧业是我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推进现代畜牧业是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促进畜牧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优化区域布局,转变养殖方式,妥善处理畜牧业发展与用地紧张的矛盾,根据浙江省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统筹规划进一步积极推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通知》(浙农专发〔2007〕20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开展畜牧用地规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发展现代畜牧业重要性。
畜牧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推进规模养殖和畜牧小区建设,着力提高畜牧业的综合生产能力。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加快规模养殖和畜牧小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禁养区和限养区的划定及国家对土地管理制度的日趋严格,畜牧业发展遇到不少困难和制约因素。按照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转变养殖方式,调整养殖模式,做大做强畜牧产业”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决定》中关于“对不破坏耕作层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视作农业用地”的精神,妥善解决好畜牧业发展的用地问题,优化区域布局,使畜牧业在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统筹规划,妥善解决畜牧业养殖用地
各镇(区)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要求,认真制定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按照“保护耕地、统筹规划、妥善安排”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畜牧业规模养殖和畜牧小区建设用地问题,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依法用地原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畜牧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做好畜牧业用地安排,既保护耕地,又确保畜牧产业的稳定健康发展。重点抓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统筹规划好畜禽养殖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好闲杂地和荒地。对按照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应按农业用地管理;需破坏耕作层或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转用、征收(使用)等审批手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为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
2.规划相互衔接原则。畜牧业用地布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高效生态农业发展规划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衔接。要进一步优化畜牧业用地布局,避开禁养区、限养区。
3.农牧结合、资源循环原则。按照一定的种植(养殖)面积(包括农作物、林地、鱼塘等)安排相应的畜牧业用地,尽量就近消纳牧场粪便与污水,一般每百亩植物配套养殖200—300头存栏猪(或等量的羊、20—30头牛、30000只家禽或兔子),并着眼于长远,留有余地,实现畜牧业的发展与环境的协调。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畜牧业用地规划工作
各镇(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畜牧用地规划的重要性与迫切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此次畜牧用地规划工作,明确职责。农业部门要在摸清畜牧业用地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畜牧业发展的用地要求,制定全县畜牧业用地专项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配合做好畜牧用地发展规划的协调工作,尽可能把畜牧业专项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一)严把进度:根据两厅文件要求,在4月30日前完成畜牧业用地专项规划,要根据畜牧养殖现状和环境条件,畜牧业发展的用地需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各镇畜牧用地规划图。
(二)科学规划。各地要按照当地有关规划的要求,从当地畜禽养殖总量和生产发展水平出发,从严确定畜牧用地指标。原则上按每头猪2-3平方米、每头牛7-8平方米、每百只鸡15平方米的面积匡算建筑面积,并适当安排相应的管理和生活用房,科学确定畜牧业用地数量。积极鼓励和支持在实施“沃土工程”、农田改造和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中,统一规划好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小区。
开展畜牧用地的规划布局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各镇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国土资源部门要统一认识,密切配合,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出发,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共同做好畜牧业的区域布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