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
气象探测资料是研究天气和气候变化规律,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气象服务的基本依据。气象探测资料要求具备比较性、代表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为确保这“四性”,就必须要有一个长期稳定、符合技术要求的探测环境。
国务院、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十分重视。历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建设厅先后颁布或转发了一系列保护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规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准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划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范围,并纳入城市规划或者村庄和集镇规划”,200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措施,并抄送同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中国气象局于2004年10月重新制定下发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中国气象局7号令)。浙江省气象局、浙江省建设厅2004年12月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的通知》。浙江省气象局2004年12月底还制定了《浙江省气象观测站站址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7日,浙江省气象局下发《关于同意启用海盐县气象局新观测站址的复函》(浙气函〔2006〕164号)。我县新观测站2006年12月31日正式启用。为贯彻落实气象法规,进一步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我县应执行全国统一的《各类气象探测环境的技术规定》。现将有关海盐气象观测站的具体保护要求及有关解释附上,作为备案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义务”。在保护气象探测环境的工作中,特别是在涉及台站迁址、查处危害气象台站探测环境的建设工程、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等方面,希望继续得到县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积极关心和支持。
备案附件:海盐气象观测场保护标准.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