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区)民政办:
根据县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06〕43号)第四项第一条第六款“供电部门每月补贴低保户家庭每户2度电费;各镇(区)供水部门每月补贴低保户家庭每户2吨水费。”的规定,为确保帮扶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供电部门每月为低保对象每户补贴2度电费,由县供电局根据县民政局上报的低保户名册按现电价每度电0.53元一次性汇入县民政局帐户,各镇(区)在接到县民政局电话通知后,按附表年补电费金额由各镇(区)财政办(局)开具收款收据前来县民政局计财科领取后,按12月份在册的低保户名册及时发放到户。
二、各镇(区)供水部门每月为低保户每户补贴2吨水费,由各镇(区)供水部门根据各镇(区)民政办上报的低保户名册(附表数)按现水价一次性汇入各镇(区)财政办(局)帐户,由各镇(区)及时发放到户。
三、为确保帮扶政策的落实,各镇(区)在发放电、水补贴款时应按规定编制发放清单,在发放2007年12月份低保救助金时将电、水补贴款一同打卡发放。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