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一年多了,为了深入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管理,着力推进合作社的规范、健康发展。根据浙农经发[2005]15号、22号,嘉农经[2006]20号、26号和盐政办函[2005]6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全面开展规范化合作社考核认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试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步伐,完善民主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实现紧密合作,确保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考核认定,把合作社建成产权清晰、运行规范、机制灵活、管理科学的市场主体,促进合作社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由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过度。今年要培育认定规范化合作社15家以上,其中9家产业上规模、运行上水平、实力上档次、发展有活力的示范性合作社。2007年规范化合作社要新增8家,达到23家;示范性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达到10家。
三、考核内容
(一)依法组建。社员人数、注册资金、股金认购等符合《条例》规定;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变更、年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已取得税务销售发票。
(二)制度健全。有比较规范的章程;执行省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按规定及时上报财务报表;建立开支审批、岗位职责、现金管理、社员入退社等制度。
(三)运作规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牌子;建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以上;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入社社员取得社员证;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表决方式规范;财务公开每年一次以上;
(四)统一服务。有统一的生产标准,社员生产活动有记录;每年为社员提供生产技术培训,发布市场信息2次以上;农业投入品实行统一采购、供应;合作社产品有注册商标;社员产品实行统一包装、销售达30%以上。
(五)盈余分配。按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按股金额和交易额进行社员分配,其中按交易额分配占社员分配总额的50%以上。
四、考核方法
考核由各合作社提出申请,各镇(区)经管站组织初评,县农经局、财政局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具体方法分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由各合作社自我完善、申报。各合作社要在9月底前,按照规范化合作社的具体内容和标准逐项规范完善,并向镇(区)经管站申请规范化合作社验收。
第二个层次,由各镇(区)经管站组织初评。各镇(区)经管站在9月底前要组织人员,加强对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在10月底前完成初评,并将合格的规范化合作社申请书提交县里组织验收。同时,推荐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个层次,县组成考核组进行验收。由县农经局、财政局组成考核组,在11月份进行考核验收,评定规范化合作社和示范性合作社。规范化合作社实行“三A” 制等级考核认定,合格的为A级,良好的为AA级,优秀的为AAA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盐政办函[2005]65号文件精神进行考核,择优评定,同时必须达到AA级以上。
五、工作要求
各镇(区)、各相关部门要树立服务合作社就是服务农民、支持合作社就是支持农民的观念,切实加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领导,承担起组织、宣传、协调、服务和支持的职责,积极帮助合作社解决规范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做优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
各合作社要及时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修订、完善章程、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扎实工作,稳步推进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好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