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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2021-06-01 海盐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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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各镇村建办、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屋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室内装修管理,保证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本县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及验收程序。

(一)申报

1、实行物业管理的房屋,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向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

2、国家直管公房承租人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组)申报登记,核电系统建造的职工住宅向其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3、所属房屋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的,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可向我局物业管理处申报登记(地点:武原镇新桥南路27号县建设局一楼)。

(二)登记

1、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对申报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并签字盖章。

2、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对申报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对其中违反有关规定的事项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必须按申报登记的项目、范围、时间进行装饰装修。若增加或变更装饰装修事项的,应当重新申报登记。

(三)验收

1、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查验。

2、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在查验中,若发现其装饰装修工程与申报登记单内容不符的,应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予以纠正;若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未纠正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应及时向我局相关管理部门反映。

三、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应提供的资料:

(一)《海盐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单》(一式四份);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三)房屋权属证明,如为承租人则同时提供所有人同意装修的书面证明;新建房屋装修的,申请人可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四)装饰装修方案;

(五)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六)影响相邻房屋采光、通风或正常使用的,需提交已征得相邻左右(上、下)产权人和使用人签字同意的证明;

(七)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提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出具的意见;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提供供暖经营企业出具的意见;

(八)装修行为涉及房屋共有部位或共用部位的,应出具经共有人或共用人同意的证明;

(九)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提供施工方案;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供相应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和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

1、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3、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4、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

四、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七)未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未经供暖经营企业同意,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五、装修人的装修活动涉及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施工:

(一)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三)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四)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六、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机构应尽的义务。

1、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海盐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单》,并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以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和本通知的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

2、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装饰装修安全事项的巡查,业主应当予以配合。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管理机构发现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我局相关管理部门。

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未办理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或违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我局盐建[2005]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室内装修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海盐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单

 

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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