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钮其良代表:
您在县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撤并村庄农民建房审批的实际问题》的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海盐县人民政府盐政发[2000]5号文件和盐政发[2005]6号文件的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要求。因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需要撤并村庄居民点,农村村民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在新的村庄规划范围建造住房。
2、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⑴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庄规划内需要调整的土地和范围以及地块面积提交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讨论同意通过。
⑵具体地块的调整,由村民委员会按照规划用地面积拟定土地调整方案或由承包户双方当事人签订好调地协议,并报请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⑶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批准的土地调整方案书面告知土地承包方双方当事人,并且组织地块调整,办理承包地地块面积的变更登记手续。
3、县里对农村农民建房问题非常重视,一是已着手对村庄规划布点进行再研究,二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建设以及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等工作,将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以解决当前农民建房中的一些实际具体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00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