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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度海盐县农村生活污水净化
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镇(区)党委、政府:
为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的实施,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生态、社会效益,现根据《海盐县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实施意见》(盐农办[2006]5)文件精神,对2007年度我县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2007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作。
二、 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为牵头单位,负责政策制订、任务分解、检查监督、处理效果验收和组织工程整体验收。
2、县农办负责示范村、整治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3、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4、县农经局负责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的技术指导。
5、县建设局负责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的质量监督和验收。
6、项目实施村负责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的具体工作,包括宣传发动、任务落实、施工现场监督。
三、 处理模式
原则上不指定2007年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模式,本着节约成本、追求高效的原则,由项目实施村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处理模式,但处理效果必须达到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
四、 建设地点
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程建设地点的确定,原则上以2007年创建的示范村为主,同时结合省级生态镇的建设,百步镇、沈荡镇、于城镇各开展一个试点村的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作,整治村作为补充。
五、 建设规模
示范村生活污水处理规模要达到300户以上或覆盖面70%以上;试点村、整治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规模要达到100户以上或覆盖面30%以上。
六、 资金补助
对列入2007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处理工作计划的建设项目,县财政(含县以上财政)按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60%给予补助,资金来源渠道不变。工程开工后,由县财政预拨补助总额的50%,待工程通过验收,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七、 工作程序与时间要求
1、百步镇、沈荡镇、于城镇确定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试点工作的行政村(优先考虑整治村),名单于6月15日前上报;
2、示范村、整治村、试点村于7月15日前上报工程的具体建设地点、户数、户名、处理模式、资金预算、工程概况等;
3、有关部门根据上报的建设项目进行预审,符合条件的下达2007年度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计划;
4、列入计划的工程于8月15日完成招投标工作,确保8月31日前动工建设,10月30日前工程竣工,进入治理设施调试运行阶段;
5、11月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效果验收,12月组织整体验收。
八、 工程验收
由县环保局会同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农经局、县建设局等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分三步进行:
1、质量验收。由县建设局会同各镇城建办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
2、效果验收。由县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组织人员对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进行采样分析。
3、整体验收。在质量验收合格、处理效果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县环保局组织联合验收组,对工程进行整体验收。
九、 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计划、通力合作,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2、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工作的开展要以构筑和谐社会为前提,美化人居环境为目标,根据各村不同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充分考虑原始生态环境的保护,选择合适的处理模式和设计方案,既达到生活污水有效处理的目的,又要达到环境美化的目的。
3、狠抓落实,确保质量。严格遵守工程招投标制度,落实工程监督制度,发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严把质量关、安全关。
十、 其它
名单、方案等材料报送单位:海盐县生态办,地点:海盐县武原镇长潭路83号,邮编:314300,联系电话:86122106。
二OO七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生活污水 处理 通知
抄送:县政府办、孙雄伟副县长、县农办、县财政局、县农经局、县建设局。 |
海盐县生态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6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