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国土资源所、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海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管理办法》,经研究,现予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海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管理办法》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海盐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
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完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1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办法》(浙土资发[2002]87号)以及〈嘉兴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管理办法〉(嘉兴资发[2004]31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全县动态巡查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县土地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全县辖区内的土地进行全面巡查:对县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济开发区等一级巡查区进行重点巡查,并协助县执法监察科做好全县国土资源巡查的管理和督查工作。各镇国土资源所、开发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国土资源巡查工作。
第三条 各镇国土资源所、开发区分局所辖区域为其责任区,必须落实巡查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与各所、分局签订动态巡查责任书。各责任人在本责任区内每周巡查必须两次以上,对违法行为易发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巡查。
第四条 巡查单位、责任人要建立完备的巡查台帐,每次巡查的时间、路线、参加巡查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制止和处理情况要有明确详细的记录。
第五条 辖区内发生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在一周内发现98%以上。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必须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率达到100%,同时将情况向县执法监察科备案。
第六条 对制止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当事人拒不改正的,要及时依法立案并及时上报县执法监察科。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及时处理违法案件,处理率达到95%以上。
第七条 动态巡查实行检查和考核制。平时以检查为主,检查以查阅台帐、抽调样本、现场勘察的方法进行。年终考核一次,并列入年终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方式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台帐及相关资料、组织评议、综合评分的办法进行。工作业绩显著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年度评为先进的资格,对考核不合格的个人视情节严肃处理。
第八条 动态巡查责任制不落实,县国土资源局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
(一) 没有巡查制度和签订巡查责任书的;
(二) 巡查台帐没有或不全的,伪造巡查台帐的;
(三) 巡查不到位,导致违法用地制止不力,从而引起群众越级上
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的;
(四)通过群众信访举报、上级发现或本级发现,但是巡查没有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或巡查发现后未制止的;
(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第九条: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坚持查事和查人相结合的原则,因巡查失职、渎职的有关领导及责任人,按有关党纪和行政条例规定以及内部岗位职责的程序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