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售后服务行为,提高物业服务质量,维护企业和购房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县商品住房销售中实行“保修记录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销售的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在销售中都要实行“保修记录卡”,商业、办公写字楼等其它商品房参照执行。
二、程序
1、在房屋交付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共同填写“保修记录卡”的基本信息,并将“保修记录卡”随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一并交给购房者。
此保修卡是向业主提供售后服务的凭证,须详细填写,并经房地产企业加盖公章为有效。
2、“保修记录卡”一式二份,一份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保存,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并作好记录;一份由购房者保存。对保修期内外的维修情况作真实详细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3、当购房者发现所购商品房有质量问题需要保修时,应该携带保修卡到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报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作好报修登记并经购房者签字确认。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报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并应及时安排维修人员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部位进行维修。在维修前应将维修方案告知购房者,维修后应如实填写保修卡,并经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购房者双方签字确认。同一房屋的同一部位维修一次以上的,要在保修记录卡上注明维修次数和维修结果。
三、要求
实行“保修记录卡”是我县房地产业加强行业自律的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这项工作,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创建品牌意识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确保落实到位。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