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工程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建设单位: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浙价服[2007]126号)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建建发[2007]12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收费数额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二、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工程(包括含有部分国有投资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费用控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同、信息等方面的协调管理。
三、监理招标工程在工程招标前应按收费标准±20%的浮动幅度计算出监理费报价的上下区间数值,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报价超过该区间的,一律作废标处理。目前已发出招标文件而未开标的监理工程,应据本通知要求修改招标文件并以补充通知形式印发各投标单位。
四、我县于2006年4月1日对所有建设工程已全面实行监理,无论是否实施招标的工程,所有工程监理项目的收费必须实行政府指导价,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附件一: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浙价服[2007]126号文件
附件二: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7]129号文件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