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七部局制定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二○○四年第5号令),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等四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嘉兴市被列入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124个城市之一;嘉兴市在2004年8月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四委局联合发文《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嘉计〔2004〕38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工程质量和城市品位,结合我县实际,就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凡在武原城区(东至杭州湾,南至规划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东北至武原镇行政界线)新开工的工程,除下列情况外,一律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1、房屋建筑工程一次浇筑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柱、墙、阳台栏板及其它预制零星构件;2、一次浇筑混凝土在30立方米以下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3、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大桥新区及各建制镇范围和相对集中的建设工程也应当积极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应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需现场搅拌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通报有关部门。在城市城区范围内沿街道路、人行道不得现场搅拌。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交通、城市管理等的规定和要求。
三、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标底、工程招标时,均应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考虑,列入工程造价。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受理工程招标申请时,应当审核招标文件内是否明确使用预拌(商品)混凝
土的内容,并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
四、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时,县行业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开工报告)上注明“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字样。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而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县环保局依法加强管理,县经贸局将取消企业相关优惠政策,县交通、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有关建筑材料的道路运输管理,城管部门不批准其占道堆放建筑材料等。
五、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设置与资质管理,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积极慎重地综合应用增强和改进混凝土性能的外加剂和细磨矿物材料及工业废渣,向着生产绿色高性能混凝土的方向发展。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七、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凭有关资料(标有“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字样的施工许可证、购买预拌(商品)混凝土发票,送货单等)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相应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的结算手续。
八、建设工程中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否列入概算、设计、标书,是否已经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收款等事项,经甄别确认后,县建设局方能签发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九、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商品)混凝土专用车和泵车等专用车辆行驶、停靠、作业等都必须确保安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进入市区、城镇、交通控制路段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又保障建设工程正常施工的原则,予以办理通行手续,交通公路管理及路政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
十、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其擅自现场搅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十一、为了加强管理、协调和服务,由相关部门组织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人员另行发文)。
海盐县发展计划局 海盐县建设局 海盐县经济贸易局
海盐县交通局 海盐县公安局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
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