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南北湖风景区管委会:
为建立健全群众参与的环保监督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县环境保护工作,县环保局制定了《聘请百名义务环保监督员实施意见》,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实施意见公布如下:
一、义务监督员的产生办法
由村民委推荐,经镇政府、经济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审核作为义务环保监督员人选,同时报县环保局备案。
二、义务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的当地村民;
(二)热心公益、环保事业;
(三)为人正派,处事公道。
三、义务监督员的义务和权利
(一)义务
1、宣传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
2、做好政府、企业、群众的联络工作;
3、协助办理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二)权利
1、义务监督员凭环保部门颁发的聘书,有权随时进入相关企业检查该企业的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
2、约见相关企业的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了解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3、随时向环保部门反映企业排污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4、根据《海盐县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获得举报奖励。
四、义务监督员的管理
义务监督员由当地环保所每季组织一次交流,县环保局将不定期地组织义务监督员进行学习和培训,组织义务监督员开展活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义务监督员聘期为两年,如认为已聘人员不再适宜担任义务监督员的,经有关部门商定,可随时解聘。
附件:海盐县义务环保监督员推荐表
二00五年七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监督员 实施意见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嘉兴市环保局。 |
海盐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5年7月13日印发 |
附件
海盐县义务环保监督员推荐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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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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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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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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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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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荐 单 位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当地 政府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环保 部门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