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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盐县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联席会议
议事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13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海盐县环境污染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05]16号)的有关精神,经研究,特制定海盐县环境污染整治联席会议议事制度,现印发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海盐县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本页无正文)
主题词:环保 整治 制度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嘉兴市环境保护局。
海盐县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2005年12月1日印发
海盐县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保证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方案的顺利实施,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函[2005]13号)和《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海盐县环境污染整治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盐政办发[2005]16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特制定环境污染整治联席会议议事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县府办领导主持,成员由县环保局局长,县监察局、县经贸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地税)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供电局的分管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六部委及上级政府关于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重大决定;
(二)、研究需要提请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讨论部署有关环保专项行动任务;
(四)、协调案件处理事宜。
三、联席会议协调案件处理的工作程序:
(一)、由环保部门汇报已查实的不法排污企业的环境违法事实,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需责令停产(停业)或关闭的意见;
(二)、由经贸局汇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落后工艺和落后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需予以取缔、关闭的意见;
(三)、联席会议讨论并报经县政府批准,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停产(停业)、关闭或取缔;
(四)、县政府做出决定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下达的关闭决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拒不办理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县财政(地税)局、国税局执行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下达的停产(停业)、关闭决定,依法注销其税务许可证,并收缴发票。
县卫生局执行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下达的停产(停业)、关闭决定,依法收回并注销其卫生许可证。
县建设局执行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下达的停产(停业)、关闭决定,通知自来水公司依法对县城关停对关、停企业中止供水。由其它镇属自来水厂供水的单位,由县府办通知有关镇政府依法中止供水。
县供电局执行政府对环境违法企业下达的停产(停业)、关闭决定,对关、停企业中止供应电力。
监察局负责对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相应职责。
(五)、对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做出其它处理的,经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须协同配合的,相关部门应根据讨论意见做出统一行动。
四、有关要求:
(一)、联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会议议题、议程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后报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报联席会议召集人签发;
(四)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及时将执行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00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