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科室,执法大队、环卫所:
《海盐县城市管理办公室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望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统一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降低执法成本,确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驾驶
1、执法车辆实行专人驾驶,每辆执法车辆指定驾驶员为二员,非指定驾驶人员不得擅自驾驶执法车辆,如遇特殊情况,中队长可临时指定驾驶人员,临时指定人员名单由中队长当天向综合秘书科进行备案。
2、驾驶员在上街执法期间,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增强安全意识,开好安全车、文明车。
3、执法车辆的日常使用由各该车所在中队负责合理调度。
4、执法车辆在执勤期间,车内不得乘坐与执法任务无关的人员。
5、指定驾驶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车辆的日常清洗、维护、保养工作,不开带病车、肮脏车。
6、酒后不得驾车。
二、车辆借用
1、本办工作人员(包括指定驾驶员本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执法车辆时,在不影响执勤的前提下,需向综合秘书科提出用车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借用。
2、本办所有车辆未经办领导同意一律不准外借、外用。
三、车辆停放
1、驾驶员要自觉遵守有关纪律,严禁非公务将车辆停放在饭店、洗浴中心、娱乐场所等敏感公共场所。
2、所有机动车辆应按规定在执勤、执法任务结束后,停放本办办公楼区域,不得在外逗留。
四、车辆维修
1、车辆需进厂修理前必须向秘书科领取维修通知单,如实申报维修内容,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指定维修厂家,维修厂家凭维修通知单结账。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需要立即维修,应事先报告秘书科,并征得办分管领导同意,及时补办维修手续。
2、车辆维修内容必须与维修通知单相符,如车辆进厂后,需增加维修项目,必须向秘书综合科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方可维修。
3、维修厂家结算单与维修单内容不符,维修费用由车辆所在中队与维修人员承担。
4、车辆需进厂进行大规模维修(预计维修费用2000元以上),必须提前向秘书综合科申请,由秘书综合科在多个厂家进行比较后,确定维修单位。
5、凡出车期间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刮擦等事故时必须报秘书综合科,说明情况;如发生较大交通事故(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必须立即停下车辆,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做好“二报”,即向交警大队及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不得隐瞒或私了。
6、车辆维修内容涉及车体维护(主要指车辆发生碰撞、括擦后产生的损坏),必须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未说明情况,擅自维修,维修费用由本中队及指定驾驶员承担。
7、车辆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更新、装璜、添置其它物品及设备的,需事先向秘书综合科提出申请,填写申购单,经办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五、违纪处罚
1、凡未办借用手续私自用车者,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奖金100元。
2、在因私用车过程中,发生的违章记录,由本人负责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
3、凡因私用车发生事故的,经济损失在500元(含500元)以下的费用全部由当事人自负,但必须报秘书综合科;超过500元,必须报警、报保险公司。责任承担根据情况另行商定。
4、如擅自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视情节轻重,将另行给予行政处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隐报、瞒报,经查实后,从严处理。
5、对酒后或醉酒驾车造成事故或产生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记过或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