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分局
为了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将《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税务局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嘉地税政[2006]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1)、普通住房为1%;
(2)、非普通住房和其他商品房为1.5%;
(3)、营业用房为2%。
2、个人所得税委托契税征收部门一并征收,房屋转让收入的确定应与契税的计税价格一致。
3、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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